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
一、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,并按规定区域从事养殖生产。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。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。 二、经营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,有完备的经营资质,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。 三、以淡水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应在200亩以上,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。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,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。 四、养殖池塘、养殖池、网箱等养殖设施能定期改造维修,投饵、增氧、水质检测等基本养殖设备完备且维护良好。具备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,节能减排成效显著。场区内环境整洁,生产用水电路齐备,生态环境良好。 五、养殖使用的苗种、渔用兽药和饲料等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,进货票据齐全。按照《兽药管理条例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,无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行为的记录。 六、建立《水产养殖生产记录》和《水产养殖用药记录》,并按时认真填写,记录内容完整准确。销售水产品附有《产品标签》等可追溯产地标志。 七、已通过无公害水产品(绿色或有机)产地认定,1种(含)以上养殖产品通过无公害(绿色或有机)产品认证。 八、内部管理制度健全,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、技术规程等,定期对职工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。能够对周边渔民开展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,示范带动作用较为突出。 四川省水产局摘录 注:请同时参考《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表》有关内容 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表
基本 信息 | 验收单位名称 (工商注册全称) | 单位法 人代表 | |||||||
通讯地址 | 市 县(区) 乡(镇) 村 | ||||||||
联系电话 | 邮政编码 | ||||||||
考核体系 | 具体考核项目 | 评分 标准 | 得分 | ||||||
一、基础养殖条件 | (一)申领养殖证 | 1.所在县(区)已经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,且该申报单位在可养殖的规划范围内。 | ≤4分 | ||||||
2.县(区)人民政府依法向该申报单位核发养殖证。农业专业合作社中全部养殖户持有养殖证。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 地使用或者土地租赁合同。 | 一票否 决项 | ||||||||
(二)申报单位主体资格 | 3.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(有完备的资质证明)。 | 一票否 决项 | |||||||
(三)硬件设施 | 4.场区内环境整洁,水电路齐备。 | ≤6分 | |||||||
5.养殖规模: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。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。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;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。 | 一票否 决项 | ||||||||
6.养殖设施:养殖池塘、网箱等养殖设施能定期改造维修,现状良好,无明显陈旧老化问题。具有水质检测、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。 | ≤6分 | ||||||||
7.养殖设备:养殖场内日常生产用的投饵、增氧、水质检测等基本养殖设备完备,且维护良好,使用正常。 | ≤6分 | ||||||||
8.水处理设备: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。 | ≤4分 | ||||||||
9.废水处理设备:具有养殖废水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。 | ≤4分 | ||||||||
二、生产管理水平 | (一)养殖投入品管理 | 10.养殖用水: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标准,水源无污染源,且定期进行监测。 | ≤6分 | ||||||
11.苗种使用:养殖使用的苗种来源于合法的苗种生产企业。 | 一票否 决项 | ||||||||
12.饲料使用:能使用合法厂家的合格的保质期内的配合饲料。 | ≤6分 | ||||||||
13.渔药使用:按照《兽药管理条例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,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。 | 一票否 决项 | ||||||||
(二)生产制度建设 | 14.内部管理制度健全,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、技术规程等,定期对职工或渔民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。 | ≤6分 | |||||||
15.建立《水产养殖生产记录》,并按时认真填写,记录内容详细完整。 | 一票否 决项 | ||||||||
16.建立《水产养殖用药记录》,认真记载,内容详细完整。 | 一票否 决项 | ||||||||
17.销售养殖水产品附具《产品标签》,标注内容完整准确。 | ≤5分 | ||||||||
(三)认证认可情况 | 18.通过无公害水产品(绿色或有机)产地认定。 | 一票否 决项 | |||||||
19.有一种(含一种)以上的养殖产品通过无公害(绿色或有机)产品认证。 | 一票否 决项 | ||||||||
20.养殖产品注册商标,并统一销售,形成产业规模。 | ≤4分 | ||||||||
三、示范推广效果评价 | (一)养殖技术水平提高 | 21.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,有水产科研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,水产技术水平较高。 | ≤5分 | ||||||
22.总结出一种以上的符合“健康养殖、生态养殖”的可供推广养殖模式,取得良好经济和生态效益。 | ≤6分 | ||||||||
23.养殖综合生产效率明显高于当地同方式同品种的养殖水平。 | ≤3分 | ||||||||
24.申报单位养殖渔民年人均收入明显提高。 | ≤3分 | ||||||||
25.养殖节能减排成效显著,生态环境良好。 | ≤8分 | ||||||||
(二)示范带动作用 | 26.以申报单位为主体,开展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、分发技术资料到100人次以上。 | ≤5分 | |||||||
27.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。 | ≤7分 | ||||||||
28.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较高。 | ≤6分 | ||||||||
总得分 | |||||||||
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| |||||||||
考核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名 | |||||||||
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意见 | (单位公章) 2009年 月 日 |